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或者其他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

(3)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等特征,采用印刷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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