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涉嫌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涉嫌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涉嫌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涉嫌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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