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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