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

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形状、等特征,采用印刷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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