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时间: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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