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等情形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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