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