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产权不清晰,导致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引发房产纠纷;
2、交易时间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国家政策变化产生新的税费;
3、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两证,不能对外交易。
4、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不及时过户买方有哪些风险
1、如果此时出卖人一房二卖,善意第三人也取得了房产证,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再对房屋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出卖人主张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负债累累无力还款,或者携款出走下落不明,那么买受人就只剩下房、款两空了。
2、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过户前,房屋很可能因出卖人欠债,由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查封,出卖人的账户也可能同时被法院冻结查封。如果出卖人欠债情况属实并且败诉,买受人同样面对房、款两空的局面。
3、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涨价反悔,要求给付买受人违约金解除合同。但买受人拒不同意,执意要买此房。于是出卖人制造假债务,由假债权人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查封。又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向买受人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假债权债务的诉讼法院很难查清,对房屋的查封可以拖延至一年以上,足以击垮买受人坚持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
4、未经全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共有房屋,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其他房屋共有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必然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因房屋产权尚未过户,买受人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只能请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但是能否顺利收回,就看买受人的运气了。
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通常是需要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否则的话就无法顺利的办理房屋过户,让买方取得所有权。而要是出现了不及时过户的情况,则此时对于买方而言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比较大的,由此也是有可能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害。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