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或者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