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为排除规则。比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或者文书等不符合法律规范和要求的、鉴定材料不一致的等,该鉴定结果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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