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