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宪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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