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在第六十七至七十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宣告决定后,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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