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的一条概括性规定。具体指对于需要逮捕、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认为需要逮捕的,十四日之内做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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