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分割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

杨女士因工作在美国,故常年居住美国。休假期间回沪和小周共同生活。经过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发生争议,杨女士遂诉至普陀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请求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迁出系争房屋。

被告请求系争房屋为共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选址、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表明系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思;但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价款15%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

被告庭审辩称该房屋系原告赠与,但根据原、被告当时签订的协议可知系争房屋是双方共同选址、共同签订合同等行为,是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另,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及实际出资情况,该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证据占优。根据审判实践,可考虑给予被告10-3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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