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遇到的误区有哪些

在房产转让过程中遇到的误区有哪些?

1、认为没有房产证也可以转让房产。

有的转让人虽在该房中居住多年,原购房款也已经交清,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就转让房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转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合同才会有效。

2、认为房产登记一个人名下,该个人就可以转让房产。

许多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方应该是夫妻双方。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款付清,但因为暂不想过户,认为让转让方去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委托买房的《委托书》买卖双方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书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中如受托人的权限过宽,如受托人可以随意出售,这样就可能损害转让方利益;如受托人不去办理过户,而转让方又去了外地,这就加大了过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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