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功能具体有:规范功能,这个功能一般规范的是自己的行为,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一种功能。

标准功能,这个功能是强调所有人的行为,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预示功能,这个功能一般预示的是他人的行为,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强制功能,就是对于一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人的一种强制力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人们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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