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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