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温补贴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依法合理地确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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