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共同赡养人,应填写纳税人的年满60岁的父母或者其他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具体年龄;纳税人每月支付给该赡养人的费用、以及定额扣除的费用等信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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