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经营所得;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财产租赁所得;
(四)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