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硕识网提醒您,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为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