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可以阻止房屋出租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所涵盖的范围主要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拥有的房产以及其附随设施实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由于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特点,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并不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也无法对其进行所有权的支配,所以,他们并没有权利将房屋进行租赁,从中获得租金收入。
除非在双方签署的居住合同中有明确的另行约定,一般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是不能够把房屋出租出去的。
这样做的目的旨在保护房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居住权人不会擅自将房屋租借给其他第三方,从而防止可能出现的对房产所有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房被烧外来火源烧的赔偿到哪一方
在房屋发生火灾之后,究竟应当由何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剖析。
首先,假如火源乃是由您个人的不当使用或者管理行为所引发的,那么毫无疑问地,您将独自承担起相关责任;其次,倘若火情源于出租方所提供之设备设施自身存在的质量缺陷,那么按照普遍的法理原则,出租方应当对此负责;最后,若火灾系由第三方因素所导致,那么自然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