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举证质证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判决阶段。开庭结束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