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能参与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代表。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活动和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方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能享有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这包括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公务员的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能担任这些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涉及到在国有单位或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同样不能担任这些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主要根据所附加的主刑种类而定。
1.对于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3.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如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特定的机关负责。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
这些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后,被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监狱管理机关会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执行主刑的同时,也会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
3.当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犯罪人假释时,监狱或公安机关会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并转交给犯罪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居住地公安机关会在其居住地公布,待执行完毕后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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