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材料

二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体检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证明。

说明:

二表均由申请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常设在当地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领取;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体检合格证明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测试后获得。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对应的认定机构分别为: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部分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委托,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该类高校拟聘人员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认定申请。

3、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将通知申请人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

4、基本素质、能力考察

除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外,其他申请人需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举办的面试和试讲,接受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5、得到通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6、领取证书

申请人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由个人保管。

除了获得普通话等级测试相应的证书和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即可。

若《教育学》《心理学》两科在学历学习过程中修过,且获得合格成绩,则可不考;或者参加相应的自考。这类考试申报时间的公布距离申报时间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与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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