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在婚前购买房屋并于婚后申办房产证,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需首先参照夫妻间就此财产归属所达成的明确协议,若有此类约定,则依照这份协议来解决;如若无此类协议,则需依据房产权属登记来予以确认归属权。
具体而言,分成如下三种情况:
(1)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前独立出资购房并在婚后进行了房产证的申领与登记,且署名仅为自己一方,在此种情况下,这处房产可被认定为仅仅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并不隶属夫妻两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二人都有参与到婚前购房,而后又在婚后申办房产证,那么该房产自当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尽管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的颁发是发生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内,但司法实践上仍然倾向于将其归结为是基于婚前购房行为的延续。
(2)假设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独自承担了购房费用,而在婚后共同分担贷款事宜以完成房产证的申办与登记工作,并且房屋产权证上只列明了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的姓名。
这类房屋通常会被归为仅仅属于夫妻中的一方的私产,只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房产升值的部分才可算是夫妻共同享有,离婚时分隔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应尊重房屋所有者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另一个情形是:夫妇在婚前进行独自购房活动,然后在婚后申办房产证时共同签署了所有权协议,这样的房屋理应被默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倘若是在离婚时,法庭将会根据房屋的来源、夫妻关系持续时间长度以及各自对该房产做出的贡献程度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之后再行进行产权分割,而非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买房写上单独所有就是个人的吗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即便标注了单独所有,也并不必然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原则上应当予以平均分配。
应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产权利证书仅列有其中一名配偶的姓名,其上仍然会注明"单独所有"。
此举意在防范房屋所有人擅自在权属证书中加入他人的姓名,并非意味着并非注明"单独所有"便可使得住房产权完全归属属证书注册人一人独自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