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期限:法院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之日起的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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