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二)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三)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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