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民治安处罚依据是什么

噪声扰民治安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噪音扰民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环保局举报,或者向公安局报警,警察一般先予警告,提出要求不准继续扰民,对继续扰民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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