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能作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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