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抗诉,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法定抗诉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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