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判决依法生效后执行。在司法实践当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除了剥夺政治权利以外,附加刑还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硕名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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