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在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减少了对某些罪行的死刑适用,这些罪名包括: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伪造货币罪;
5.组织卖淫罪;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7.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人权、减少死刑适用方面的进步。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学斯教育网提醒您,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