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诈骗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当事人自己与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或者是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如果是有能证明犯罪嫌疑身份的资料也需要提交给警方。

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试试。为增加成功率,尽量联络同样的受害人共同报案。

一般情况下,诈骗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会不一样。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区间内浮动。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

硕识网提醒您,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如果出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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