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人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的权利包括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硕名网提醒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公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还是公民,他们是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并不是其是否是公民的要件。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取消国籍,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仍然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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