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被送到检察院后又被退回,通常是因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案件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具体而言,这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
1.如果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那么检察院可能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以便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相关证据。
2.如果案件中存在遗漏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检察院也可能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如果侦查活动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例如侦查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也可能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以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具体而言,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因此,即使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当事人也需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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