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人民检察院需在法定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及时通知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符合条件者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若对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和审慎执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的程序。
根据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证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应说明理由,并指导公安机关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这些条款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执法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治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剥夺人的自由。案件处理需遵守这一法律依据,确保每一步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