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法律程序要求

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等的意见,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案件补充侦查等。

刑事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程序如下: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审阅案卷材料。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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