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缓是刑法中针对严重罪行所规定的两种极端刑罚,但它们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1.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类罪行通常涉及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那些罪该处死,但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的犯罪分子。
2.在审判程序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而死缓的判决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
3.在刑罚执行方式上,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将被立即执行。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1)如果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则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在此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再次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则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
死刑的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需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完成交付执行。
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或者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当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再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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