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否是在损害公司权益

抽逃出资是在损害公司权益,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会导致公司资本缺陷,损害到公司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的利益,所以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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