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应该先确定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在确定管辖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予以立案,而后展开侦查、调查并收集证据,侦查程序完结后应该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即先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然后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再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最后如果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具体如下:

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和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内,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根据规定,调查期限为2-7个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逮捕。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以上徒刑的,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有必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逮捕。逮捕时,应当出示逮捕证书。经批准逮捕的,必须在逮捕后进行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5.审查起诉。根据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立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有以下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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