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情报罪全名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硕识网提醒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