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被判一年

核心内容:被告人张某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咨咨询业务,被控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从事需要国家特殊许可的行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下就由法律...

核心内容:被告人张某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咨咨询业务,被控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从事需要国家特殊许可的行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下就由学斯教育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等人是某信息科技公司、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两家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利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手段招揽不特定客户,然后通过在线下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为由对张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其涉案金额已经超过30万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标准,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涉案非法所得。

学斯教育网知识拓展——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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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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