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何时主持和解协议书的制作

检察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情形是经审查认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和解的时候。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的时候,应当注意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赔偿的内容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刑事和解程序一般能结案。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一般能达到结案之法律效果,但累犯不适用和解。

1.是非分明原则。刑事和解不是和稀泥,不是是非模糊中的一团和气。学斯教育网提醒您,首先要做到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即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而且确系加害人所为,这是进行刑事和解的基础。

2.自愿守信原则。适用刑事和解应当充分尊重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解的发起、进行和解。

3.公平合理原则。加害人的合法权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都受刑事诉讼法保护。和解应该公平合理。

4.规范合法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及过程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地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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