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可以不起诉被告人的情况有哪些

在法院审判之前,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如果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予以解除。

被起诉前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检察院一般在一个月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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