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般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实行立案、审判分离;审判、执行分离;审判、监督分离的原则,具体部门如下:
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政策法律研究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鉴定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二庭、协调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商案件仲裁中心、林业审判庭、若干基层法庭。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