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
硕识网提醒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