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剩余刑期低于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在看守所执行。
判刑后,原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应当按照规定从刑期中扣除。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还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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