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哪些物品不需要估价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以下物品不需要估价: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法律依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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